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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收藏本指南
办理机构: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

申办材料:
  1.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;
  2.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(取得后补交);
  3.卫生管理制度(卫生保洁制度、货物堆放卫生制度、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);
  4.储存场所平面图;
  5.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。

审批依据:
 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:

办理程序:
  1.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;
  2.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根据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,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;
  3.受理申请后,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,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;
  4.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、现场考核的结果,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。对于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,颁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》;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,并说明理由,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收费标准:
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关于印发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》的通知(发改价格【2003】2357号)规定收取证书费。每份许可证30元。

办理地址:江苏省南通市人民西路428号

办理时间:周一——周五  上午:9:00——12:00,下午:1:30——5:30。

办理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(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,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)。

联系电话:0513—83529353

投诉电话:0513—835149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