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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信访举报指南收藏本指南
办理机构: 市信访局

申报材料:

许可(服务)依据:

办理程序 :
  1.告知来访人到指定的接待室反映问题、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多人反映共同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话等形式提出,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,应当推选代表提出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  2.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,由本局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(一般应90日内办结)直接办理,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信访人。
  3.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,应告知信访人,或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及时转送、转交其他行政或司法机关办理,同时应积极帮助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,协办、督办、沟通情况。
  4.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,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。
  5.对上级机关交办并且要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事项,有期限要求的,应在要求期限内办结上报;没有期限要求的,应当自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90日内办结上报。在期限内不能办结的,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交办机关汇报查处情况,并提出延长办结期限的请求。
  6.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,可以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请求原办理部门复查;原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答复。对原办理部门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的,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国家机关重新复查。

收费标准及依据 :

办理地址: 市世纪大道6号

办理时间: 周一至周五

联系电话: 0513-85216606